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確立考核授予律師制度,是為中國經歷文化大革命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開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檢察官資格考試、法官資格考試制度;1986年4月12日,司法部發布《關於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律師資格准入考試開考;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考核制度載入法律;1995年至1999年,法檢兩院系統分別舉行了四次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正案,規定初任檢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三種考試合併。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將公證員納入「應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職業範圍。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檢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將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自2018年起開考。
2018年4月末,司法部發布中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首部規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6月8日,首次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發布[4]。